(2015)天民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孙鲁平与陈爱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鲁平,陈爱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485号原告孙鲁平。委托代理人吴继成,江苏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爱连。本院受理原告孙鲁平诉被告陈爱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由于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根据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孙鲁平、陈爱连未签订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应有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接收货币一方的陈爱连所在地在滨海县滨海港镇东杨庄村六组70号,该地属于滨海县辖区。陈爱连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本院发现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滨海县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项易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林甜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