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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1273号原告王某某,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男,1983年3月6日,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地址:张掖市甘州区南环路401号。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被告王某与本案无直接法律关系”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审判员 晁 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瑾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