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一初字第3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杨玉华与高培明、白文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华,高培明,白文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302-2号原告杨玉华,广宗县北塘疃乡新立村,农民。被告高培明,农民。被告白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华诉被告高培明、白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以我们已经私下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杨玉华负担。审判员 李星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耿淑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