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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一初字第3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杨玉华与高培明、白文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华,高培明,白文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302-2号原告杨玉华,广宗县北塘疃乡新立村,农民。被告高培明,农民。被告白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华诉被告高培明、白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以我们已经私下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杨玉华负担。审判员  李星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耿淑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