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商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支行与李衍生、颜廷申、孔令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支行,李衍生,颜廷申,孔令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商初字第10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支行,住所地曲阜市鼓楼南街24号。组织机构代码:86947829-7。法定代表人高中军,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宋景来,该行职工。特别授权。被告李衍生,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阜市董庄乡朱家洼村东西大街4号。身份证号码:370823196907093559。被告颜廷申,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阜市董庄乡石头河村东1胡同18号。身份证号码:37082319730114351X。被告孔令轩,男,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阜市董庄乡石头河村东2胡同62号。身份证号码:37082319641124355X。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支行诉被告李衍生、颜廷申、孔令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68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林雪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尊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