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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执字第2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苏亮与李红、马桂元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执字第2814号申请执行人苏亮,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红,女,1968年3月16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马桂元,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苏亮诉被执行人李红、马桂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红民初字第30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亮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红、马桂元应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8665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6255元及案件受理费3740.20元。本案执行中,法院查询了金融机构、房产管理局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红、马桂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及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红民初字第30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育审 判 员  吴杰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