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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刘云义申请执行周仕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道执字第86号申请人刘云义,男,苗族,小学文化。被执行人周仕奎,男,苗族,小学文化。申请人刘云义与被执行人周仕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遵市法环民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周仕奎在本判决生效后返还刘云义现金800元,并赔偿刘云义土地租赁损失800元。因被执行人在履行期内未履行其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仕奎在道真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洛龙信用社账户内有存款3271.3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仕奎在道真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洛龙信用社账户内的存款1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青松审判员  孟先顺审判员  付全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冷雪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