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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温荣锦、邱兰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温荣锦,邱兰珍,福建伊腾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184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湖东路282号。负责人吕建波,行长。被告温荣锦,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邱兰珍,女,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被告福建伊腾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129号榕城商贸中心12层05室。法定代表人温荣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诉被告温荣锦、被告邱兰珍、被告福建伊腾进出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诸被告价值1201758.84元的资金或等额财产。原告以自有资产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如下:冻结被告温荣锦、被告邱兰珍、被告福建伊腾进出口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1201758.84元,如存款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