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芙民初字第4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谢盛诉被告尹国安、周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签发:拟稿:份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芙民初字第4035号原告谢盛被告尹国安被告周萍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盛与被告尹国安、周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盛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谢盛承担。审 判 长 向 明人民陪审员 蒋国泉人民陪审员 侯意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望春附:裁定书引用法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