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商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北支行、乔胜飞与乔胜飞、米文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北支行,乔胜飞,米文华,薛日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5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北支行。法定代表人崔向英,该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军,该行客户部经理。被告乔胜飞。被告米文华。被告薛日青。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北支行与被告乔胜飞、米文华、薛日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1.5元,由原��负担。审判员 李亚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福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