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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邱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714号原告邱某某,女,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齐广亮,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某,男,住柘城县。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邱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邱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凤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程 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