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5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与上海新日股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叶建彬,陈丽丽,吴发辉,翁祖哲,李建华,肖家守,上海新日股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金粟兰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华洲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朱莉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55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张毅,行长。被执行人叶建彬,男,1972年10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被执行人陈丽丽,女,1977年11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被执行人吴发辉,男,1991年11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被执行人翁祖哲,男,1972年2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被执行人李建华,男,1976年10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被执行���肖家守,男,1969年2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上海新日股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肖家守。被执行人上海松江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肖家守。被执行人上海金粟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叶建彬。被执行人上海华洲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罗万德。被执行人朱莉丽,女,1973年10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执行(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1434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叶建彬、陈丽丽、吴发辉、翁祖哲、李建华、肖家守、上海新日股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金粟兰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华洲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朱莉丽支付欠款人民币8,900,000元及相应利息和案件受理费等75,839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叶建彬、陈丽丽、吴发辉、翁祖哲、李建华、肖家守、上海新日股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金粟兰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华洲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朱莉丽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143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军审 判 员 杨建芳代理审判员 时云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赵力锐附:相关法律条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