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安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晓慧与肖策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慧,肖策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安民初字第55号原告:张晓慧,女,汉族,1981年4月18日生,个体,现住大安市。被告:肖策天,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农民,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慧诉被告肖策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慧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本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张晓慧负担。审判员 吴多广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鑫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