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安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晓慧与肖策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慧,肖策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安民初字第55号原告:张晓慧,女,汉族,1981年4月18日生,个体,现住大安市。被告:肖策天,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农民,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慧诉被告肖策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慧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本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张晓慧负担。审判员  吴多广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鑫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