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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民二初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宣城建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庆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建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庆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民二初字第00571号原告:宣城建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孔祥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守华,安徽辰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伟,该公司员工。被告:安庆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王贤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城建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宣城建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庆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城建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302元,减半收取3151元,由原告宣城建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章健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