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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2015)清民初字第0003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郝某某,白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00031号原告李某某,女,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女,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郝某某,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白某某,女,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郝某某、白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某代理审判员  邓某某人民陪审员  王某某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吴 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