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民一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余海鸥诉珲春市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海鸥,珲春市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138号原告:余海鸥,女,住珲春市。被告:珲春市医院,住所地珲春市。法定代表人:李钟燮,院长。委托代理人:金惠玉,医务科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高吉福,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海鸥与被告珲春市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海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海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合计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