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民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冯某某诉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939号原告冯某某,女,生于1972年8月5日,汉族。被告袁某某,男,生于1968年12月21日,汉族。案由:离婚纠纷原告冯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旭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