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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戴支梅与王治华、赵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支梅,王治华,赵玉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0296号原告:戴支梅。委托代理人:朱良鸿,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治华。被告:赵玉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支梅与被告王治华、赵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涉案标的较大,案情复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晓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