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827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1993年12月19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86年11月20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孙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审判员 史柏川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韩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