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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0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关根与上海嘉予制衣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关根,上海嘉予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0275号原告陈关根。委托代理人杨贇,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兴华,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嘉予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雯琪。原告陈关根与被告上海嘉予制衣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受理。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公告送达,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关根的委托代理人杨贇、王兴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嘉予制衣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关根诉称,原告系被告员工,2002年6月1日进入被告企业工作,担任管理部经理一职。2010年6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薪人民币(币种下同)8,500元。但2014年8月1日起被告未支付原告劳动报酬,被告已停止经营,法定代表人也已逃逸,2014年9月22日原告提起劳动仲裁,因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相关部门不予受理。故原告以劳务合同关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8月、9月的工资17,000元。被告上海嘉予制衣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0年6月1日,原告陈关根与被告上海嘉予制衣有限公司签订聘用合同书(劳务协议)一份,约定被告聘用原告为外籍、退休、协保、停薪留职等聘用职工。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自2010年7月1日起。按照被告工资制度确定原告月工资为8,500元。另查明,原告陈关根于1995年6月1日从天水铁路信号工厂退休。原告实际在被告处工作至2014年9月22日。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聘用合同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工资表、退休证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证明并均经庭审质证证实。本院认为,因原告与被告签订聘用合同书时已经属于退休人员,因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受劳动法调整,纯粹应以协议约定的为准。关于原告工资报酬的支付,因双方属于劳务关系,故原告仅能根据其劳动量向被告主张报酬。被告实际未支付工资报酬的期间为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9月22日,根据每月收入8,500元的约定,本院支持14,733.33元。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嘉予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关根工资14,733.3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陈关根负担30元,被告上海嘉予制衣有限公司负担195元(被告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静波代理审判员  夏万宏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田 颂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