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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蓬执字第1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蓬莱益源金属制作有限公司、刘书福、刘新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蓬莱益源金属制作有限公司,刘书福,刘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蓬执字第173-4号申请执行人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蓬莱市南关路160号。法定代表人孙益平,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蓬莱益源金属制作有限公司,住蓬莱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书福,任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刘书福,男,195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被执行人刘新华,女,196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2012)蓬商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0日,依法委托山东佳恒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蓬莱益源金属制作有限公司所有的涂布机一台、打孔机十二台、大力钻二台、车床二台、台式钻铣床一台、万能升降台式铣床一台、刨齿机一台、剪板机一台、卧式液压钻床三台、滚齿机一台、快速挤压机组一套。2015年3月10日,王兆凤参加竞买并以2837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蓬莱益源金属制作有限公司所有的涂布机一台、打孔机十二台、大力钻二台、车床二台、台式钻铣床一台、万能升降台式铣床一台、刨齿机一台、剪板机一台、卧式液压钻床三台、滚齿机一台、快速挤压机组一套归买受人王兆凤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小燕审判员  栾永利审判员  崔忠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