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114号原告王某某,女,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委托代理人周剑锋,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王某某以同意与被告何某某和好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邓志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艺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