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字第0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诉劳特斯空调(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劳特斯空调(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687号申请人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亿利达路。法定代表人章启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远,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法务负责人。被执行人劳特斯空调(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环东路28号。法定代表人徐勤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劳特斯空调(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2014)开商初字第0112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到被执行人财产已抵押给银行,同时已被其他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开商初字第01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军执行员 潘子龙执行员 杨 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彦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