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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执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骆永与被执行人李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永,李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515号申请执行人:骆永,住北京市。被执行人:李瑞,住涿州市。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涿民初字第1536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人向我法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案通过立案审查,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涿州市人民法院的(2013)涿民初字第153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待中止的情况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春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 乔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