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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执字第2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周林与南通市纽莱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章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林,南通市纽莱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章云,张晓英,夏明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2778号申请执行人周林。被执行人南通市纽莱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云,经理。被执行人章云。被执行人张晓英。被执行人夏明宏。关于周林与南通市纽莱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章云、张晓英、夏明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皋商初字第13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38840元,执行费3483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程存存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章云给付25000元,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夏明宏银行存款68000元,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顾 幽执行员  程存存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