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文安县左各庄金享板厂与大连岳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安县左各庄金享板厂,大连岳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009号原告文安县左各庄金享板厂。地址: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左各庄镇东环路。法定代表人李吉凯,经理。被告大连岳丰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大连市甘井子辛康园39号。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安县左各庄金享板厂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文安县左各庄金享板厂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安县左各庄金享板厂撤回对大连岳丰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8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 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宋国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