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曾浩平与叶永青、李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浩平,叶永青,李伟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196号原告:曾浩平,住广东省从化市。被告:叶永青,住广东省从化市。被告:李伟强,住广东省从化市。原告曾浩平诉被告叶永青、李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欣颖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曾浩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叶永青、李伟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浩平诉称:原告与两被告为生意伙伴,相互间经常有些资金往来。2013年8月22日,原告借现金140000元给被告叶永青,双方约定月息2%,被告李伟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之后,被告叶永青未依约付息。2014年3月,原、被告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双方对还款计划、借款利息及违约金等事项作出约定。被告李伟强作为连带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名确认。逾期,两被告未能还款。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叶永青归还借款14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月暂计至2015年2月为39200元);二、被告叶永青支付延期支付利息的违约金(从2014年1月起暂计至2015年2月为78400元);三、被告李伟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与被告叶永青共同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被告叶永青、李伟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两被告为生意伙伴,相互间经常有些资金往来。2013年8月22日,被告叶永青立据向原告曾浩平借款140000元,约定借款期为2013年8月22日至2014年8月22日,被告李伟强是担保人。2014年3月11日,两被告确认前述借款按月息2%计算,并欠2014年1月至3月利息共8400元。2014年3月18日,双方再次签订《借款合同》,重新确认前述借款140000元,月息2%,借款期从2013年8月22日至2014年8月22日,被告李伟强负连带返还借款本息的责任,被告叶永青如违反合同约定,除归还本金利息,还要承担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之后,两被告均未能还款付息。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一、被告叶永青返还借款14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月1日起按月息2%计付至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5年2月为39200元);二、被告李伟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两被告共同承担案件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叶永青向原告曾浩平借款后,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返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责任。原告曾浩平主张从2014年1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双方的约定,被告李伟强承担的保证责任应为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叶永青在没有履行债务时,原告曾浩平要求被告李伟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伟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叶永青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永青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借款140000元给原告曾浩平,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1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计算本金140000元);二、被告李伟强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伟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叶永青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64元,减半交纳2582元,由被告叶永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的相应标准,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何欣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徐颖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