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执字第00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宁金陵与王晖、祁书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金陵,王晖,祁书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0572号申请执行人:宁金陵,女。被执行人:王晖,男。被执行人:祁书梅,女。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做出(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744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王华冬的担保房屋。现申请执行人宁金陵于2015年3月24日书面申请,要求本院解除其位于宿州市宿蒙路西侧宿蒙小区1号楼0102室(房产证号:房地产权宿字第××号)房产的查封。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华冬名下的坐落于宿州市宿蒙路西侧宿蒙小区1号楼0102室(房产证号:房地产权宿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薛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尹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