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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莫汉好于被执行人吴海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汉好,吴海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莫汉好,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壮族。被执行人吴海凌,女,1959年3月29日出生,仫佬族。申请执行人莫汉好于被执行人吴海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丹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丹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吴海凌应履行的义务为:偿还借款50000元给申请人莫汉好,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文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吴海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莫汉好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案号:(2015)丹执字第48号。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吴海凌有退休工资收入,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丹执字第48-1号执行裁定:从2015年4月份起每月扣取被执行人吴海凌月退休工资中的1000元用于清偿债务,直至债务偿还清楚为止。因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丹执字第4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小波代理审判员  黎林波代理审判员  刘顺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陆 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