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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万承立与重庆广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广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承立,重庆广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广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1363号原告万承立,男,195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王志君,重庆市北碚区龙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严家泉,重庆市北碚区龙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广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79588486-5。法定代表人洪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文毅,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文渊,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綦江县。被告重庆广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嘉德大道95号,组织机构代码73980847-0。法定代表人洪岗,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马文毅,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文渊,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綦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承立与被告重庆广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广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万承立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承立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承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万承立负担。审判员  杨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