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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商初字第003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江苏华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博爱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华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博爱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00384-2号原告江苏华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宏惠路6号。法定代表人盛龙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翼,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港市博爱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晨阳街道南新桥。法定代表人朱君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华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博爱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华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华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华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9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470元,合计3479元,由原告张江苏华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包伟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朱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