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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杨惠淇与卫科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惠淇,卫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48-1号申请执行人杨惠淇,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卫科峰,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惠淇与被执行人卫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760号民调解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从2014年10月1日起每月归还申请执行人2500元,直至还清欠款4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卫科峰在中国农业银行平陆县支行工资账户上的存款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姜学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员 运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