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吕博闻与吕国兴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博闻,吕国兴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440号原告吕博闻。委托代理人张方生,(特别授权)。被告吕国兴。委托代理人谢家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博闻诉被告吕国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吕博闻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吕国兴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博闻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博闻撤回对被告吕国兴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310.00元,由原告吕博闻负担。审判员 徐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