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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中民二终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湖南省洞口县第三中学与张维宪、洞口县绿洲风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省洞口县第三中学,张维宪,洞口县绿洲风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民二终字第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南省洞口县第三中学。法定代表人苏竹林,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彭绍国,湖南省洞口县第三中学总务主任。委托代理人曾宇胜,湖南伏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维宪,男,汉族,退休干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洞口县绿洲风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维宪,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湖南省洞口县第三中学因与被上诉人张维宪、被上诉人洞口县绿洲风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2014)洞民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湖南省洞口县第三中学的委托代理人彭绍国、曾宇胜,被上诉人张维宪,被上诉人洞口县绿洲风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维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未查清被上诉人张维宪在上诉人湖南省洞口县第三中学的预借款项,影响案件实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2014)洞民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上诉费8565元,退还给湖南省洞口县第三中学。审 判 长  彭志贤审 判 员  马代亮代理审判员  陈莉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徐 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