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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执行字第4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郭达中与黄文贤、郭聪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达中,黄文贤,郭聪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4435号申请执行人郭达中,个体户。被执行人黄文贤,居民。被执行人郭聪聪,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达中与被执行人黄文贤、郭聪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文贤共有被执行案件7件,被执行标的1210000元,尚欠本案申请执行人郭达中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本院通过进行银行、龙岩市国土局、福建省工商局等部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过查询,被执行人黄文贤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龙新执行字第44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娄  书  中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石志红(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