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2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初头朗支行与周井龙、郎凤显、周三军、张连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初头朗支行,周井龙,郎凤显,周三军,张连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2193号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初头朗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负责人庞立民。委托代理人黄平,男,45岁,汉族,银行职员,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周井龙,男,52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郎凤显,女,52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周三军,男,34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张连学,男,34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初头朗支行诉被告周井龙、郎凤显、周三军、张连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初头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元,撤诉后减半收取13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国军审 判 员 张晓明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