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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法执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郑志芳申请执行王婧伟、刘化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志芳,王婧伟,刘化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478号申请执行人:郑志芳,女,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王婧伟,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刘化标,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红民初字第407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化标、王婧伟所有的部分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雪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