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陈仁珍与熊秀英、姜振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仁珍,熊秀英,姜振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0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仁珍。委托代理人姜文(系陈仁珍长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陈玉东,宜昌市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秀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振源。上诉人陈仁珍因与被上诉人熊秀英、姜振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4)鄂西陵民初字第00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淑一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胡建华、代理审判员关俊峰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仁珍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陈仁珍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自愿合法的原则,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陈仁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诉讼费603元(陈仁珍已预交),减半收取301.5元,由陈仁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淑一审 判 员  胡建华代理审判员  关俊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冀琦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