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执民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上海市纺织原料公司与浙江丽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纺织原料公司,浙江丽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120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纺织原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寿路652号。法定代表人郑伯华。委托代理人徐刚,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浙江丽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禹越镇西港村。法定代表人沈红专。申请执行人上海市纺织原料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丽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德清法院作出的(2015)湖德新商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14739.1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目前资不抵债,所有财产正在评估拍卖中,因拍卖时间较长,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还尚有414739.14元未受偿。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德执民字第1204号案件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完毕后或发现其他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鲍林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徐 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