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路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234号原告路某,住威县。被告王某,住临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某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路某负担。审判员 任延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秀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