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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路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234号原告路某,住威县。被告王某,住临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某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路某负担。审判员  任延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秀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