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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文艳申请执行李美兰、李永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艳,李美兰,李永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33号申请人李文艳,女,生于1989年3月14日,彝族,初中文化,住元谋县老城乡尹地村委会尹地村**号。身份证号码5323281989********。被执行人李美兰,女,现年64岁,汉族,初中文化,住元谋县元马镇东城社区官能村。被执行人李永康,男,现年65岁,汉族,初中文化,住元谋县元马镇东城社区官能村。申请人李文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美兰、李永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元谋县人民法院(2014)元民二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文艳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6350元,申请执行费445.25元,共计36765.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采取执行措施查明,因被执行人李永康工资账户已被我局冻结、扣划至另案,现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元谋县人民法院(2015)元执字第3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人申请依法恢复执行。审判长  李大荣审判员  杨映华审判员  赵和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奔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