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那仁其其格与赵梅荣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那仁其其格,赵梅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157-1号原告那仁其其格,女,蒙古族。被告赵梅荣,女,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那仁其其格诉被告赵梅荣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此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萨 如 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其力格尔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