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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水清与被执行人贵州纳雍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永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水清,贵州省纳雍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永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泸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林水清,男���1965年1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泸州市龙马潭区石洞镇。被执行人贵州省纳雍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雍熙镇织纳路。法定代表人陈琪,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永洪,男,1965年6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泸县兆雅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泸民初字第17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贵州省纳雍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永洪银行存款871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杜学斌审判员 李国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润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