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郁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余国坤罚金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郁法执字第45号移送执行人郁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余某某,男,汉族,1977年10月28日出生,住郁南县。郁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余某某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的(2014)云郁法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本院主动执行程序的规定,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余某某在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坝信用社开设的账户内有存款1825.77元和账户内有存款150.07元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5)云郁法执字第45-1号执行裁定书对该两账户存款中的1825元和150元予以划拨。另查被执行人余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中国银行云浮郁南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均无存款;查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无发现被执行人的证券股票登记情况;查郁南县国土资源局、郁南县房地产管理局、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亦无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余某某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云郁法执字第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涛审判员 陈树强审判员 黄伟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