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行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德银与舒城县房地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银,舒城县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舒行初字第00006号原告:李德银,女,194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舒城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舒城县城关镇梅河路。机构代码:48625584-6。法定代表人:程增柱,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银诉被告舒城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管理一案中,2015年4月1日,被告作出舒房函(2015)1号《撤销房屋登记决定书》,原告遂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德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德银负担。审 判 长 陈 宏审 判 员 李红丽人民陪审员 李贵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先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