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民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高密市永康化工有限公司、蔡善学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密市永康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催字第6号申请人高密市永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姜庄镇仁和三村富和路南侧(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蔡善学,经理。申请人高密市永康化工有限公司因(票号为32000051|20762314,出票人为山东高密映山红服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高密市泰然服饰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10月16日,到期日为2015年4月16日,付款行高密惠民村镇银行,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现申请人高密市永康化工有限公司已找回该汇票,申请解除该汇票的停止支付,并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高密市永康化工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