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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执字第0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韩运与华昌辉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运,华昌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执字第01171号申请执行人韩运,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华昌辉,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韩运与被执行人华昌辉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4)广民一初字第020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货款0.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0.2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华昌辉养猪厂因突发瘟疫导致猪大量死亡,亏损严重,后外出打工,未查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据本裁定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020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军审 判 员  王 冰代理审判员  郑承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