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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民一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牟学峰与刘桂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学峰,刘桂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401号原告:牟学峰被告:刘桂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牟学峰诉被告刘桂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牟学峰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牟学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学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25.00元,退回原告25.00元。代理审判员  孙莲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