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民一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牟学峰与刘桂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学峰,刘桂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401号原告:牟学峰被告:刘桂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牟学峰诉被告刘桂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牟学峰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牟学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学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25.00元,退回原告25.00元。代理审判员 孙莲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