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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启斌与被告王东海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启斌,王东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203号原告张启斌,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电话:180XX****XX。委托代理人付连存,河北瑞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东海,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电话:135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启斌与被告王东海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启斌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启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张启斌负担。审判员  宋建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侯志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