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启斌与被告王东海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启斌,王东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203号原告张启斌,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电话:180XX****XX。委托代理人付连存,河北瑞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东海,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电话:135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启斌与被告王东海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启斌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启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张启斌负担。审判员 宋建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侯志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