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民一初字第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彭万峰与彭代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0574号原告:彭某,农民。被告:彭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巧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