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嘉辖终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嘉兴创新园发展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嘉兴创新园发展有限公司,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辖终字第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创新园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宗照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炳超。上诉人嘉兴创新园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5)嘉秀商初字第1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中关村长三角嘉兴创新园是嘉兴市秀洲区政府“一星八园”的重点龙头项目,A1地块集中商业、地下暖通工程项目招投标金额巨大、招投标情况复杂,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讼标的为450913元,不超过原审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级别管辖范围,原审法院作为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代理审判员 赵士明代理审判员 黄 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来源:百度搜索“”